取消公告
說明
依據台灣「觀光局訂房定型化契約」規範,收取定金者,依下列方式處理:
一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二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三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五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六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七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。
預收(或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)約定房價總金額者,依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方式處理:
一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,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。
二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,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。
三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。
2025/11/19